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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韩非子》语录
韩非认为法、势、术三者不可缺少,“法”是指法制、法律;“势”指权力、权威;“术”指办事、用人的方法和艺术,也就是政治手腕。
他说:“明主之行制也天,其用人也鬼。天则不非,鬼则不困。势行教严逆而不违,……然后一行其法。”(《八经》)
意思是:明主像天,因为他依法行事,公正无私。明主又像鬼,因为他有用人之术,用了人,人还不知道是怎么用的,这是术的妙用。他还有权威,权力以加强他的命令的力量,这是势的作用。这三者“不可一无,皆帝天之具也。”
治国的第一个步骤即为立法,所立之法越彰显越有效。
韩非说:
“法者,编著之图籍,设之于官府,而布之于百姓也。……故法莫如显。而术不欲见。是以明主言法,则境内卑贱莫不闻知也,不独满于堂。”(《难三》)
韩非子认为这些成文法都是一定客观的标准,既然有了这种客观标准以后,一国的君臣上下,都要以它作为判断是非指导行为的标准。
韩非说:
“故明主使其群臣,不游意於法之外,不为惠於法之内,动无非法。”(《难三》)
制定法律要合乎人情,要合乎人情就必须遵守一些制定法律的基本规则。
韩非说:“明主立可为之赏,设可避之罚。盲者处平而不遇深溪,愚者守静而不陷险危。如此,则上下之恩结矣。”(《用人》)
意思是说人主立一赏格,人们只要努力就能达到,立一种罚款,这种罚款只要人们注意就可避免。否则会导致可望不可及,法形同虚设或者人人犯法,法不责众的局面。
关于这一问题,《淮南子》也有论述,说“言不可及者,不可以为人量;行不可违者,不可以为国俗。”清末思想家魏源也说:“强人之所不能,法必不立;禁人之所必犯,法必不行。”
韩非指出一个政权要推行它的法令,必须有专政的权力。这个权力就是势。
慎子曰:“飞龙乘云,腾蛇游雾。云罢雾霁,而龙蛇与蚓蚁同矣,则失其所乘也。故贤人而诎于不肖者,则权轻位卑也;不肖而能服于贤者,则权重位尊也。
尧为匹夫,不能治三人;而桀为天子,能乱天下,吾以此知势位之足恃,而贤智之不足慕也。夫弩弱而矢高者,激於风也;不肖而令行者,得助於众也。尧教於隶属而民不听,至於南面而王天下,令则行,禁则止。由此观之,贤智未足以服众,而势位足以诎贤者也。(《难势》)势力具体的表现就是赏罚。
韩非称赏罚为君的“二柄”。韩非说:“明主之所导制其臣者,二柄而已矣。二柄者,刑、德也。何谓刑德?杀戮之谓刑,庆赏之谓德。为人臣者,畏诛罚而利庆赏。故人主自用其刑德,则群臣畏其威而归其利矣。”(《二柄》)
术的概念,饶有哲学的兴趣。它也是固有的正名学说的一个方面。在韩非这里是“循名责实”。
韩非说:“为人臣陈其言,君以其言授之事,专以其事责其功。功当其事,事当其言,则赏;功不当其事,事不当其言,则罚。”(《二柄》)因此,严格考核,不称职者必然会被淘汰,剩下的就是称职的官员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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