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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传统文化与新农村建设                        (下)

                                                                                            作者:北京大学历史学博士后 雷原

        (三)中国古代的农地制度要了解中国古代农村社会,必须对中国历史上的农地制度要有一个清晰的了解。其实,在中国的历史上早就存在着私有财产制度,市场经济在中国很早就已经形成,这与欧洲的发展轨迹明显不同。《周易系辞》中有:“庖牺氏没,神农氏作,……日中为市,致天下之民,聚天下之货,交易而退,各得其所。”《史记》中还有“故物贱之征贵,贵之征贱,各勤其业,乐其事,若水之趋下,日夜无休时,不召而自来,不求而民出之。”不仅如此,司马迁还提出了一个基本的经济政策,即善者因之,其次利导之,意思是要求政府不要去干扰市场机制,让市场充分发挥作用。这些思想与无为而治的思想也是一脉相承的。严格地说,中国从战国开始就没有所谓的自然经济,正如赵冈、陈钟毅著的《中国经济制度史论》中说的“像欧洲中世纪那种落伍的封建庄园自然经济,中国两三千年前已然摆脱了。” 可以说中国古代的市场经济已经很发达了,虽然现代的市场经济有区别,但其基本原则却是相同的。古代没有大机器,没有发达的交通以及交通工具,没有发达的货币制度、会计制度等等。

        先秦一贯的经济主张有两项,第一,强调并积极推行社会分工,如管仲所说“处士就闲燕,处工就官府,处商就市井,处农就田野。”士、农、工、商四种职业划分延续几千年至今为人们所延用。第二,强调并积极推行商工交换。孔子主张“因民之所利而利之”,韩非子也重视人与人之间的自为而互惠的关系等等。但是,在中国历史上制约经济发展的一个重要的因素就是人均土地的比率问题,严格一点讲就是人均耕地的问题。中国在12世纪以前人均耕地还不构成制约因素,12世纪以后,中国人均耕地情况出现恶化,人口压力成为一项无可抗拒的巨大制约,迫使地主们逐渐放弃自营农场而将土地出租。中国的土地制度大致分以下几种。

        1、上古的井田制历史上关于“井田制”的记载非常有限,井田制是一种土地公有制,简写井字中间多一点,表示在井田制度下由八家共享一口井之意;其次,“井”也有井井有条之意。井田制后来又演变为授田制,即按照农民的耕作能力而授予田地。在古代地广人稀,采用授田制按农民平均耕作能力决定授田额,这样既不浪费土地,也不浪费人力。

        2、商鞅变法之后的土地私有制商鞅变法,废井田,开阡陌,使私有土地合法化,私人正式取得了政府认可的土地所有权,自此以后,私有土地成为中国历史上最主要的土地所有权形式,只是这种土地私有制是以户为单元的,而非以个人为单元的。这种制度一直延续到公元485年,北孝文帝颁行均田法,把全国的土地收归国有,然后授田给农民,田地分为桑田与露田几等。桑田规定要种桑枣等多年生树木,周期很长,不宜转手,因此桑田为世业,属于私有范畴。露田是配授之田,等到一定年龄后要收回的。此外有宅地、麻田、土庄田。宅地也是世业属于不变的私人财产。麻田是麻布之土,夫10亩,妇女5亩,到一定年龄时都要交归。土庄田是赏赐之田,一旦赏赐业主有完整的处分权与使用权,亦属纯粹的私产。唐宋时期也有很多庄园,但它不同于封建领主的领地,属于私有土地范畴。土地私有制,土地的自由买卖,自秦汉以后已是公开而合法的。土地买卖或转移时,双方立有契券。隋唐之前,双方要立“丹书铁券”为约,或刻在石碑上,上面明确记载土地的卖方、买方,位置与四至、地价等。隋唐以后,将铁券与碑石演变为纸简上书写的买卖地契。南宋以后,政府推行了土地财产登记制度,当时称之为鱼鳞册。凡是私有土地都要逐一登记编号,若发生交易也须重新登记,并核实与原来登记项目是否相符,并登记新业主之姓名。鱼鳞册制度之创立,是中国财产史上的一件大事,它使以后耕地统计数字的可信度大大提高,而且也减少土地交易的过程的纠纷。土地的产权登记制度也是资产公开化,一旦该土地登记造册,就意味着资产是一种资本,可随时交易、抵押、典当等。所谓土地抵押是农民在借贷时将其土地提供作为抵押品,土地产权不发生转移,也无须缴出土地使用权。至于典当则是借款人将土地使用权转给债权人,由其自由使用,债务人在按约清偿债务后,可收回土地。可以说在中国历史上关于土地的产权问题已经形成了一套完整的财产私有体系。这种私有土地已经不是个别的一种产权,而是由政府登记造册的公开合法的综合土地产权制度,并且围绕这一制度,金融业的发展促使了这些资产可以随时转化为一种资本,这些制度的建立为中国经济的发展提供了强大的动力。作为对比的是,美国到十九世纪末期才通过专门的法规,把资产综合起来进行规范化,使起能够方便地转化资本,从而形成综合的所有权市场,为那时的美国经济迅速发展提供了动力。而日本在十九世纪末期至二十世纪四十年代才把农民的所有权规范化,使之融入一套综合制度当中。我们可以发现,中国在历史之所以一直处于世界的领先地位,确实是因为有一套先进的制度体系存在。中国的土地私有制,自商鞅变法开始,一直成为中国历史上一种最主要的土地所有权形式,只是在公元485年——780年这三百年期间,发生了一些例外的变化,实行了均田制,使土地私有的范围有所裁减,但并未彻底改变土地私有制这一历史趋势。到唐德宗建元年(780年),杨炎创立两税法,均田制才荡然无存。

        (四)中国古代农村的赋税制度

        1、自商鞅变法以来,中国历史上的税赋制度基本都是由当时的秦国制度承袭而来,杜佑《通典?食货典》说:“夏之贡,殷之助,周之籍,皆十取一,盖田地而税。秦则不然,舍地而税人。”从中可以看出,秦的租税是从“因地而税”到“舍地税人”的。 “舍地税人”原则的确立,其一是由于社会分工扩大的要求,除了农业之外,其他行业也兴盛起来,而所有财富的产业都离不开人,人是财富创造的最积极的因素;其次舍地税人也有减轻农业负担之意,使那些游食之民以及从事其他行业者都负担人口税。秦时主要税种有三大类,即第一类田租、稿税。田租、稿税是按土地征收的,当时税率“十一之税”。第二类户赋、口赋。户赋、口赋已完全与土地脱钩,当时每户赋六布即660钱,如果按每户以五口计算,每口平均约120余钱。秦代口赋也称为算钱。此外,还有杂赋以及徭役。秦国徭役制度伴随秦国一统天下而范围空间之扩大,三十倍于古而“民毒苦之甚深”,最后亡国。

        2、汉代的税收仍以人头税为主,秦代人口税称为口钱,约每人征收120钱。汉代征收算赋以及口钱,算赋是成人税,口钱是儿童税(3-14),算赋为军赋,“治库兵车马”,归大司农主管;口赋归少府主管。汉代征收的田租税为三十税一,其征收办法是按照田亩与产量相结合的方式进行的,直到曹操颁行田租户调制废除名义上的三十税一比例,从轻定额收田租,正式完成了分成到定额租制的转变。此外,汉朝还征收财产税即赀赋,税率约1.2%,即家赀一万,纳税120钱。赀赋的征收对富豪起到了某种制约作用。

        3、限田与均田制度下的税赋自秦废井田,开阡陌,建立土地私有制以来,极大地促进了生产的发展,但也导致土地分配不均问题的产生。历朝一直有学者提出土地国有化,然后再平均分配给农民耕种的主张,此种思潮发展到王莽时期达到极致。王莽推行均田,强令土地私有者缴出所有权给国家,当然引起强烈的反抗,结果是“农商失业,食货俱废,民人至涕泣于市道”。王莽自己也不得不承认失败,之后土地私有制又重新被肯定下来。虽然王莽失败了,王莽之后无人企图尝试土地收归国有的激烈方法,但限田的建议还是不断有人提出,并付诸实施。西晋与两汉相比,农业资源条件有巨大变化,经过长期战乱,人口大幅度减少,土地大量荒芜,人口密度大为降低,因此当时最重要的问题是督促人力进行农业生产,因此,西晋司马炎订立了占田之法,并了推出一套有利于促进人力充分发挥的税赋制度。以下用一例子来说明占田之法上的赋税制度。假定有一户人家,家中夫妇二人,还有一个15岁的儿子,一个13岁的女儿,问全家的田赋是多少?按劳动能力言,西晋将人分为正丁男(成年男子),正丁女(成年妇女),次丁男、次丁女等,就生产能力而言,正丁男可占田70亩,正丁女可占田50亩,男子十六岁即正丁,依法可拥有70亩,因此,该户人家的占田总额=70亩+70亩+50亩=190亩。但是占田总额不等于于课田总额,所谓课田就是要纳税的田亩数,西晋规定正丁男课田为50亩,丁女为20亩,次丁男为25亩,所以该户人家课田总额=50+20+25=95亩。按当时每亩8升的税率计算,田赋=95亩×8升=760升=7斛6斗。此外,还有户调,户调是按户征收,按当时规定“丁男之户当输绢三匹,绵三斤,女及次丁男为户者半输”之规定,该户人家户调=绢3匹,棉3斤。这种将占田与课田分开计算的制度鼓励了人们耕作劳动的积极性,促进了当时生产力的发展。

        4、唐朝的租庸调制及两税制唐的租庸调制是建立在均田制之上的一种赋税制。均田制承北魏而来,所谓“租”,是政府配给人民以耕种的田地,年老要缴还政府,租额为四十税一,较之汉代三十税一更为优惠。所谓“庸”,即是役,是人民对国家的义务劳役,唐制每人每年服役二十天,较之汉代三十天又减轻了。“调”是一种土产贡输包括丝织品和麻织品等。租庸调制正体现孟子所言的“粟米之征,布帛之征,力役之征三项目”。租,即粟米之征;庸者,力役之征,调者,布帛之征。唐朝的租庸调制必须以完善的账籍制度为前提。账籍制,每岁一造册,三岁一造籍,“籍”,即户籍,十八岁授田,逾六十岁时须归还土地。如果账藉不能很好记录,年长者名字没有销去,孩子长大了不能添进去名字,授田就不能顺利进行,这种制度有一种计划经济的味道,必须有非常严格的管理与非常敬业的工作精神才行,否则,还没有到土地与人口矛盾激化的时候就会自行崩溃。事实也确实如此,时至唐德宗建中元年,租庸调制已经搞不下去,杨炎提出了两税制,即分夏秋两季征税,故称两税,它的主要内容如下:第一,重新统一税目,简化征管手续;第二,两税法是以资产为征税客体的,确立了“唯以资产为宗,不以丁身为本”的计税原则;第三,以“量出制入”作为确定两税征收总量的原则;第四,“赋役合一”,即将田赋以及力役合而为一,后来的王安石变法,以及明代张居正一条鞭法中关于力役的变革内容,基本上也是与两税制一脉相承的。

        5、宋代以后的税赋制度两税法将租庸调三项全部并入了田租,因此田租额增高了。本来两税法已包含了全部的赋税项目,但是一旦到朝代末期,政府不讲道理,重新将已经含的内容重复加进来,这样使税赋更加严重,这也就是后来称为“黄宗曦定律”的现象。在汉代,地方有自治组织,其首领有三老,三老之下有啬夫、游缴,三老管理教化,啬夫收田租,游缴管警察资赋,他们代表地方,协助政府。到了隋唐期间这一制度没有了,差役问题较为突出。到五代时,军人到一处,要地方出力役,出贡调,于是临时找地方的大户,找大户方便省事,但是大户办差上三年就被吃光,跨下去了,一家跨掉了再找一家,这样下去,地方上没有兴旺的大户。王安石的变法的内容之一就是解决此问题,与其择肥而噬,一家家破产,不如平均摊派,危害转轻。这就是王安石免役法,这个制度一直演绎到今天便不再有力役了。王安石的免役法还要人人出钱免役,明代一条鞭法,丁税归到田租里,便看不到丁役了,到清代中叶以后,又实行了摊丁入亩不再加赋之令,于是便不要丁册了,这样一来,变成了只有土地与政府发生关系,人口与政府没有直接关系了,这与后来中国人口的膨胀也有很大的关系。

        三、新农村建设的若干思考通过以上对中西方传统文化的对比研究,对世界文化潮流转向东方的趋势分析,以及对中国古代农村社会的治理进行的重新认识,从中我们得以借鉴,得以凭依来认真思考新农村的建设问题。我们的新农村建设既要根植于中国的历史传统,又不能局限于传统,既要着手于新农村建设和解决实际问题,还要着眼全局,放眼未来,胸怀天下。中国有几千年的文化传统和农村治理实践,需要我们进行系统性的梳理并赋予时代的精神,历史是我们的一面镜子,认识历史便于我们更好地走向未来,凭依传统使我们脚下更踏实,面向世界,面向未来,使人们更加富有远见。基于这样的考虑,我们对今天的新农村建设提出以下的建议:

        (一)把新农村建设成为中国文化复兴的战略前沿。理由如下:1、未来的文化是以农耕文化为基础的兼容商业文化、科学文化为一体的和谐的文化的体系。2、中国文化正是植根于农业文明基础上的,而这种文化基础在当今之中国农村较之城市更为浓厚,但是一定要站在全球化的高度,以中西合璧的精神,对我们的文化进行梳理改进而已。

        (二)对新农村的建设不能仅仅以现代化、工业化、城镇化为唯一目标和模式。今日之世界已不同于往日之世界,工业化已经对人类的生存环境造成威胁,人类与自然的矛盾加深、人类自我身心的矛盾加深,人类的生活方式将会发生根本性的转变,我们对此要有充分的认识,要发挥好后发优势。

        (三)在新农村建设中要充分调动社会的力量,尽可能减少政府的干预,依靠制度创新来促进治理。首先,对各类非政府组织进行管理的民政手续应该简化,可以考虑备案制,不用强行挂靠行政主管单位,否则它只会变为一个政府的附属机构,使得原有的民主理事会章程不能得以贯彻。另一方面,本来是依靠民间社会资金兴办的事情,又成为政府必须给予很多财政资金才能做的事情,加大财政负担,更容易滋长新的腐败,我们现在在扶贫过程中产生的一些腐败现象就属此列。其次,降低民间创办各类学校的门槛。现在民间办学的手续过繁,门槛过高,模式化强,比如要求成立大学要实有土地200亩,建筑面积4万平方米,这些规定是社会办学很难达到的,实际效果是不鼓励社会办学,因此应该简化手续,降低门槛。此外,还可以让学校根据自身的办学特点颁发各类文凭,至于社会的认可度如何,关键在于他们自己的办学风格和精神以及影响力,不必由教育部审批,建立自由平等的公开竞争环境,向教学要效益而不是向关系要效益,鼓励教育创新、和而不同、兼容并包。我们现在的教育体制统得过严,在全球化的背景下极易受到国外办学理念的冲击,导致外国的教育垄断中国的教育市场,这样下去既不利于振兴中国的教育事业,又不利于中华民族文化的推广与传播,倒帮了外国教育机构的忙。在高考内容设置上应该积极加入传统文化的一些经典内容,如《论语》、《古文观止》、《唐诗》、《宋词》,只要高考有这些内容,各类学校马上会修改自己的课程体系。在课程体系方面也没有必要搞全国统一的教材,教育部只负责高考的内容大纲即可,这样可以减少教育腐败,鼓励创新,让社会竞争把中小学校长锻炼成为教育家或是人才专家,否则这么大一个国家只能有教育部长一个教育家了。与之配套的是,还应该鼓励非政府教育咨询、评价机构的发展,减少官僚与腐败,就像证券界的基金管理公司评级机构一样,由专职企业进行第三方评价,定期在报纸上公布评价结果,让公众进行监督,而不是由中国证监会代劳,这些评价机构的专业评价结果还可以为政府投资和监管提供依据。

        (四)借鉴中国历史的鱼鳞册制度,承认农村土地私有制,并对其土地进行登记,逐渐建立综合的土地产权制度。这样做会有以下的意义:第一,把土地产权分给农民可以更好的保护耕地,让农民自己保护自己的耕会比由土地资源部、土地资源局官方保护会更有效。因为历来的政策效率都是伴随时间的推移而效率递减的,只有把此权交给农民自己才是具有持续效率的。第二,减少土地管理部门和基层村委会的腐败。现在不少城郊村级选举中存在贿选行为,主要原因还是集体土地制度导致村长权力过大造成的。第三,在明确产权的同时还应注明耕地用途,进一步避免耕地流失。第四,土地私有化制度的确立,会进一步减少房地产的投机,减少政府对土地市场的干预,稳定房价。第五,便于增加对农村的扶贫和投资,改变一切资源向大城市倾斜、向城市倾向的局面。第六,缓解农民工像潮水般涌入城市的现象。第七,便于金融资本向农村输入,促进农村的各项事业如合作组织的发展,让农村的龙头企业带动农民向集约化方向转化,改善农村的公共设施建设。

        (五)推进乡级直选的试点工作,促进地方的自治与民主建设。目前的村级自治存在以下的问题:第一,人才匮乏,村里有知识的上大学进城了,会赚钱的也进城了,剩下来的人才极少,再加上农村与城市的二元结构使得农村对外来人才缺乏吸引力。第二,一个村子的财力有限,养太多的干部费用太高,农民难以支撑。第三,乡镇一级干部不是由直选而来,对行政村的干预过大,扰民严重。因此建议在村级直选的基础上进行乡镇一级的直选试点,这样做有以下的意义:第一,一个乡镇比一个村庄人才要多,而乡镇一级是干部身份、非农户口,在二元结构的现实条件下对外来人才也有吸引力。第二,乡镇的财力较之一个村庄相对要有保证。第三,乡镇一级实行直选会进一步缓解县级行政的干涉力度,有利于生产力和生产关系的发展。乡镇一级的直选自治与中国历史上的绅士政治也是一脉相承的,符合文化传统,容易获得农民的广泛接受。第四,在考虑中央与地方的关系框架时,将省级作为中央的派出机构,加强中央政府的权力,县市二级作为地方组织,乡镇一级作为地方自治单位,如此会形成一个乡镇、县市、中央三级的行政体系,既减少了层级,又增强了基层的活力,同时又加强了中央政府的权力。

        (六)关于农村的医疗、养老、保险问题。现在中央已经免去一切农业税,随着这些问题的解决,农民收入会增加,农村的医疗、养老、保险问题也会逐步得到解决。但这里还有一个问题就是农村的医疗到底是依靠西医还是中医呢?从目前来看,西医只是在解决急症方面有效果,而且收费较高,不能解决农民的保健问题,因此我建议在农村推广中医疗法,中医在农村基层更容易获得普遍接受。

        (七)农村环保问题。在中国,只有农村的环保问题解决了,整个中国的生态环境才会有保证。因此,必须提高农民的生态意识,土地是他们自己的了,把自己的家园建设好了,生存条件才能改善,个人收入才能进一步提高,比如土鸡蛋的价值要高于其他鸡蛋的价格,土养的猪肉价要高于工业化养的猪,这样,农村的生态问题才会真正进入良性轨道。当然,所有这些离不了传统文化复兴,离不了土地制度的变革,离不了农村的治理的改善,更离不了农民收入的提高,总之,离不了新农村建设。

        以上是本人关于新农村建设问题的一些思考,愿与大家一起分享,希望批评指正。谢谢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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